发布日期:2025-09-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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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4年加密资产牛市的铺开以及懂王对加密资产的大力资产(甚至以身入局),我国加密资产市场也在暗流涌动中迎来了一波繁荣时刻。随着各类“涉币”交易的出现,争议也就随之发生,我国法院在近期也集中释出了一“涉币”判决。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盘点一下比较具有指导意义或有重大影响的判决,并根据司法实践的风向与大家聊聊在从事加密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对合同进行处理,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在遭受损害时,获得司法救济。
2024年10月12日,福州市长乐区法院通过官方公众号公开了一个涉币判决:文某与陈某投资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文某与陈某系网友,二人相识不久后,文某偶然得知陈某通过某数字货币平台APP投资“泰达币”(USDT)。陈某告知文某,“泰达币”投资稳赚不赔,可以带文某入场一起投资。文某遂向陈某提出要参加投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0元。
投资进行一段时间后,文某拟售出持有的“泰达币”进行提现,但发现提现失败。文某向陈某提出退还投资款的要求也被拒绝,故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0000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文某在互联网上通过陈某投资“泰达币”进行理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文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对该判决结果心有疑虑。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文某系直接将60000元人民币交予被告,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系人民币、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性,应当予以返还。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例如,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163号民事判决中就已经明确,投资合同以法定货币作为交易对价的,即使因“涉币”因素而导致无效,应当将案涉投资款返还投资人。
2025年01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公众号公开了一个涉币判决:韩某与季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较为特殊的是,本案系加密资产投资合同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合同。
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季某是朋友关系,季某告知韩某投资一种名叫泰达币(USDT)的虚拟货币很赚钱,只需使用15000元人民币在某平台购买2000泰达币,很快就可以赚到十几万元,韩某听后很心动便欣然同意。随后,季某使用韩某手机在某平台帮其购买2000泰达币,并称要帮韩某托管,遂将该2000泰达币转至自己的账户。到了应该获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却迟迟未兑现承诺。因为连本金也拿不到,韩某遂报警。季某在派出所向韩某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承诺向韩某还款。后续因季某未还款,韩某依据欠条将季某诉至法院。
南通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韩某主张在其与季某的借款中,其通过某投资平台向被告交付泰达币,并以此作为借款交付的依据。但泰达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视为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韩某依据该借款协议主张季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便如韩某所述,案涉款项系季某诱导韩某投资购入并将购入的泰达币转至季某账户由其代管,双方形成虚拟货币交易关系并于事后经双方结算转化为借款关系,但基于韩某将资金交由季某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韩某自行承担。
从本案法院透露的信息来看,韩某系自行将自己的资产兑换为USDT后,将USDT交付给季某由其托管。本案法院之所以不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院认为韩某不能证明自己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了季某使用。
法院认为USDT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由于季某在派出所向韩某出具的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系承诺向韩某偿还15000元人民币的借款,故法院不认可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
这一裁判观点相对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中也能够看出,我国法院对于加密资产相关纠纷,如果直接以加密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不予保护的可能性极高。
总的来说,2024年我国法院对加密资产相关的民事行为依然持“厌弃”的态度,在司法判决中大量出现“悖德无效”(即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涉币合同无效)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币”纠纷的处理表现为:(1)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基本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该种处理方式有机械适用9.24通知之嫌,司法机关在未详细审查涉币纠纷个案特殊性的情况下,一刀切的将涉币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进而粗暴的对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其实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无益。
当然,我们也理解我国司法机关如此判决的原因,如果认可加密资产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实质上将会促进加密货币的流通性,变相认可其法偿性。加密货币的流通将对国家货币秩序造成显著冲击,其围绕算法构建的私人信用体系将造成由央行唯一享有的货币发行权下移至私人平台,从而削弱国家金融、财政政策的施行效果,影响公权力对人民币币值与物价的掌控力。(参见杨巍、易康静,《利益衡量视角下涉虚拟货币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载《法治社会》2024年第6期)。
但是,飒姐团队也要提示大家,我们在实践中确实也看到了大量未公开的涉币判决,虽依旧认定相关合同无效,但是却作出了“恢复原状”或“折价返还”的判决。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伙伴们灵活机智的在签订合同时作出特殊安排,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选择正确的案由以及诉讼请求。
2025年,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加密资产的看法会不会变?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飒姐团队认为,我国司法机关的裁判倾向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软化”。这主要是因为,2025年1月,2025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司法部要主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要研究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新问题。并且,随着涉案加密资产司法处置的推开,我国法院在执行层面上,已开始针对加密资产的试点工作。
但是,利好信息并不能掩盖我国币圈从业者们面临的问题:加密资产相关民事行为总是被部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成“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飒姐团队判断,该种情况在未来还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1)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辩护、刑事控告;(2)涉案金额巨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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